就业政策100问(6—10)

2021年4月15日   点击人次: 12725   

6.什么是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答: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7.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7180号),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各级财政供养的本专科(含高职)院校、企业供养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但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代偿的金额是:云南省对高校毕业生实施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代偿金额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制规定时间计算。

8.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市)和乡镇?

答:25个边境县(市)是指:保山市腾冲市、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

3个藏区县(市)是指:迪庆州的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县。

9.云南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10.代偿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云南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高校对毕业生代偿申请进行初审。次年330日前,高校将通过初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作为推荐代偿对象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5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高校推荐的拟代偿对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名单和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和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初审后,最迟于当年1231日前将“二次定岗”推荐代偿对象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审通过的拟代偿对象和初审不通过学生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带回并交给辖区内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将《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带往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每年910日前,用人单位和县级人事部门应对拟代偿对象在岗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情况如实填写到《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相应位置并加盖公章。代偿对象服务满3年后,用人单位将填写妥当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报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每年9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后,再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和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名单通知各有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终审不通过的学生,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被列入代偿对象的毕业生,在毕业时先自行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并在服务未满3年期间自行还本付息。